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 条和中央纪委有关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主体责任和机关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结合中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要求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贯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机制制度改革创新,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二)分级分层明确责任。党中央、中央纪委对部委(党组)、派驻纪检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已作出要求。按照职责权限,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对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责任进行规范。机关党委对所属基层组织(党委、纪委,党总支、支部)的责任进行规范。各级组织通过分解工作任务,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三)突出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扭住主体责任“ 牛鼻子”,突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形成责任追究链条,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年度责任内容及时调整。在坚持落实“两个责任”机制总体不变的同时,依据上级部署,结合部门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调整年度责任内容,形成具体工作支撑。
二、具体责任和任务内容
(一)机关党委主体责任
1.根据中央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搞好任务分解并向党员干部公布,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2.深入开展《党章》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处理。
3.及时掌握分析所属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4.领导、组织开展责任范围内的违纪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工作,违纪必究,有案必查。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5.加强对机关纪委的领导,健全纪检组织机构,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支持机关纪委依纪依规履行职责。
6.定期向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部委(党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干部通报有关情况。
(二)机关纪委监督责任
1.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纪检工作要点,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和任务清单,定事定人定时限,把具体责任扣到所属部门(单位)和人头。
2.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教育,强化日常执纪监督,发现问题早“打招呼”,用纪律规范党员干部行为,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3.加强线索和案件管理,及时查处违纪问题,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审报备,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坚持“一案双查”,分清责任,把责任追究做实。
4.定期向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和本单位机关党委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和线索及时请示报告。
5. 落实“ 三转” 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三、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
(一)领导落实
按照中央要求,中央直属机关各部委(党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机关党委对本单位机关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机关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书记和常务(专职)副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机关纪委对本单位机关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机关纪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机关所属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该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纪检委员要积极协助该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机关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制度落实
1.严格责任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对机关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对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所属基层组织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所在单位部委(党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严格责任履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述责制度,中央直属机关工委每年适时听取各单位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的述责报告。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每年适时听取各单位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的述责报告。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每年适时听取所属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述责报告。
3.严格责任追究通报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对各单位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在中直机关范围内进行通报,视情在中央纪委网站、中直党建网等媒体公开曝光。各单位也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三)责任落实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及所属基层组织,机关所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积极履责,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传达、不安排、不检查、不落实的。
2.对机关所属部门(单位)党风廉政方面出现的问题,不了解掌握,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3.机关所属基层组织或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多起顶风违纪案件,纠正“四风”问题不力的;连续发生腐败案件,查处不力的。
4.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漏办案工作秘密的。
5.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问责方式
对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及所属基层组织,机关所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班子或党纪处分。
对机关所属基层组织和机关所属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问责程序
对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问责,可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或所在部委(党组)直接提出,也可由案件办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违反党纪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对机关所属基层组织、机关所属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问责,可由所在部委(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直接提出,也可由案件办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违反党纪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本办法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