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如何更好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是当前一项重要课题,需要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当有为,深入研究思考。
一、成都市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主要做法
2014年以来,成都市坚持以清晰明了的责任界定为基础,以系统配套的监督机制为抓手,以坚决逗硬的考核问责为保障,以有力有效的宣传发动为引导,着力构建权责对等、责任清晰、履责到位、逗硬追责的全链条、闭环式的责任落实体系,大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一)全面细化厘清责任边界,变“职责模糊”为“权责明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市委制定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清晰界定“两个责任”的内涵外延,划定“责任田”。一是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承担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深化作风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权益、推进源头治理、坚决反对腐败等8个方面27项具体任务。二是明确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包括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纪律监督、深化作风监督、强化履职监督、严肃查办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等6个方面16项具体任务。三是明确派驻机构责任。派驻纪检组只履行监督、执纪、指导3项职能,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同时,各区(市)县均细化制定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方案,市级各部门进一步作了责任分解。
(二)全方位构建监督体系,变“软弱无力”为“严实有力”。着力健全“两个责任”落实的监督体系,推动责任落实到位。一是推行“两个述责述廉”。出台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责述廉的规定,2015年年初,将必述内容修正为5大类、24项,并增加询问、质询、民主评议和反馈整改环节,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建立“两个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三是建立“两个巡察”制度。出台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系统巡察办法,成立巡察工作室,组建4个巡察组,采取集中巡察等方式。四是实施“两个约谈”制度。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社会评价群众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等7种情形,由市纪委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建立“五化联动”责任制考核机制,变“只挂帅不出征”为“既擂鼓又冲锋”。强化责任考核,推行“五化联动”责任制考核问责工作模式,着力压实“两个责任”。一是实行项目化分工。构建项目分解、项目督导、项目评审“三位一体”项目推进机制。二是创新信息化监管。全面推广应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平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动态填报履行责任情况,实现了履责报告的实时化;对责任不落实的,系统及时预警提醒,实现了日常监管的自动化。三是开展系统化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结合;强化考核工作实施,开展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抽查以及多层次、大范围的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拓展检查考核的广度和深度。四是实行社会化评价。整合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和政风行风测评,分类设置个性化测评指标,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评,对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五是注重刚性化运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积极开展“一案双查”试点。
(四)立体式开展六大推进活动,变“意识淡漠”为“入脑入心”。坚持多管齐下,注重宣传发动,开展“六大推进活动”,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迅速落实责任。一是层层开展宣讲督导,实现工作部署“全覆盖”。二是层层专题约谈,实现思想认识“全统一”。三是层层签字背书,实现职能职责“全落实”。四是层层示范带动,实现各级领导干部“全参与”。五是层层责任倒查,实现监督问责“全过程”。六是层层宣传报道,实现舆论引导“全方位”。
二、当前落实“两个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来看,当前各级党委和纪委落实“两个责任”已逐步走上正轨,形成了一些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工作举措和经验做法,但清醒审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少数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通过采取“六大推进活动”、述责述廉、分类考核等系列措施,各级党委和纪委的思想认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但少数领导干部对“两个责任”的认识还不到位。一是认识程度不一。少数人员对“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深,潜意识中存在重业务、轻廉政的思想偏差。二是主责意识淡漠。有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识不强。少数领导干部对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支持力度不够大。三是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少数领导对下属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愿、不敢旗帜鲜明地大胆制止。个别领导干部因为自身不廉,底气不足,害怕严管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
(二)责任分工落实不到位。市委《实施意见》虽然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作了界定,但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分工不明确、工作断层等实际问题。一是责任界限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和部门没有真正落实市委划定的责任范围,依然习惯于将主体责任交给纪委(纪检组)来履行,一些单位仍然存在主要领导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二是“三转”要求未完全落实。个别纪委书记依然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少区(市)县部门纪检组长没有落实不分管其他工作的要求,少数甚至分管办公室、财务、人事以及其他部门具体业务工作。三是乡镇纪委履职困难。目前,成都市所有乡镇纪委书记均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乡镇纪委没有独立的纪检机构设置,纪委委员多由财政所、综治办、党政办等重要科室负责人兼任,难以有效履职。
(三)同级监督依然困难。现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两个责任”不容易落实的根本原因,突出表现为同级监督仍然较为困难。一是监督独立性不够。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同级党委(党组)的班子成员,对同级党委(党组)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薄弱。二是监督方式不明确。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和路径。三是监督的盲点较多。同级班子成员分工不同,纪委书记了解其他班子成员工作情况的途径不多。
(四)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目前,虽然相继推出了落实“两个责任”的系列措施和制度,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强、规范性不够等问题。一是巡察制度尚需完善。需要在巡察对象、范围、频度、内容、方式和巡察队伍建设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二是考核机制有待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方式、分值权重等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平台对不实填报、拖延填报的处理还不够严。三是追责机制不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及“一案双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责任追究和“一案双查”的程序、范围、主体、方式方法均没有细化规定。
(五)能力素质还不适应。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能力素质不足的问题。从党委来看,有的领导干部善抓业务、不善管理,抓经济建设是行家里手,抓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思路不清、办法不多,落实“一岗双责”缺乏实在的工作举措和抓手载体。从纪委来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业务水平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年龄结构、知识结构都还不尽合理,特别是乡镇纪委干部缺乏系统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对纪检监察工作往往只能简单应付。
三、深入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对策建议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必须站在党的意识和执政意识的高度,将“两个责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坚决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宣传引导、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能力提升“五大体系”,真正压实“两个责任”。
(一)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为核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一是强化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明确党委在重要人事安排酝酿之初,同步征求纪委意见,对有确凿证据存在重大违纪事实、存在重大廉政风险或不适宜提拔的,纪委拥有否决权。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问题线索初核机制。二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尽快出台查办腐败案件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实施意见,完善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具体办法,健全和完善派驻机构改革相关配套制度,充分保障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工作的监督检查,为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条件。三是强化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明确乡镇纪委书记不分管人事、财务、经济等重要工作,严格落实乡镇纪委人员配备要求,明确每个乡镇纪委有专人专职从事纪检工作。进一步健全乡镇纪委片区协作、交叉审理、上挂锻炼等办案机制,不断提升乡镇纪委办案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两个责任”宣传引导体系。强化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进一步改进宣传引导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好“两个责任”。一是健全常态化的内部宣传机制。二是健全系统化的外部宣传机制。三是健全经常化的信息沟通机制。
(三)进一步健全“两个责任”监督检查体系。一是健全述责述廉和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述责述廉方式和程序,建立事前审核、事后抽查核实的制度机制,对报告内容不实的开展追责问责。严肃认真开展述责述廉评议和质询,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全面推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实行落实主体责任点题报告;完善并严格实行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制度。二是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建立党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制度,强化对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督促指导。建立党委其他班子成员约谈分管负责人制度,对分管系统和部门及联系地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开展专题约谈,发挥督促、提醒、警示作用。健全完善纪委书记对下级党委书记和同级党政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约谈制度,通过履行监督责任来促进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制定中长期巡察工作规划,将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与中央、省委巡视工作有机结合,全面覆盖各区(市)县、市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不留死角。四是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平台为重点,建立日常工作抽查、检查等制度机制。不断优化党风廉政责任监管平台,实行即时填报、定期抽查通报等制度,对填报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探索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平台向区(市)县市级部门和乡镇(街道)推广,推进平台运用全覆盖。
(四)进一步健全“两个责任”考核评价体系。一是健全党委主体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考核重点,明确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测评、正风肃纪、查办案件、廉政风险防控等科学管用的硬性考核指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多视角、全方位考核。二是健全纪委监督责任工作考核制度。根据监督责任考核办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每年制定考核细则,由上级纪委开展对下级纪委的工作考核。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对执纪监督问责等主业主责情况的考核。三是完善考核结果刚性运用制度。适时调整主体责任考核结果在党委目标考核和班子个人年终考核中的权重,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岗位调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市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进一步健全“两个责任”责任追究体系。一是完善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由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细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内容、单项工作,量身定制责任清单,层层开展签字背书,作为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由上级纪委及时梳理细化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实行签字背书,推动监督责任有效落实。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细化问责内容、形式、主体、方式等具体内容。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政府的追责,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强化纪委对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追责,对成员单位存在重大案件不及时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实施追责。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形成震慑。三是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尽快制定“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启动程序、范围、形式等内容,做到有据可依。
(六)进一步健全落实“两个责任”的能力素质保障体系。一是健全“两个责任”履职培训制度。将“两个责任”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纳入领导干部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研究制度。三是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内部双向交流学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