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华区持续坚持发展党员五项制度(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有效增强了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提升了新发展党员的整体质量。
一是“测评制”,严把推荐关。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会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主要是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测评时,党支部负责人先将开会目的、被测评人的基本情况、党员的条件和要求等向与会同志进行说明,引导他们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测评人。然后,发放民主测评表,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意见分“好”、“中”、“差”三个档次。“差”票数超过实到会党员和群众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或党员、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是“公示制”,严把监督关。实行发展党员四级公示制度,即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接受预备党员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公示。通过对党员发展全过程的公示,增强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群众在党员发展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预审制”,严把审查关。在接收预备党员前,认真做好“四查”即:一查各项材料是否齐全;二查材料是否属实;三查表间关系是否正确、符合逻辑关系,各种材料反映的时间是否衔接一致;四查会议记录。通过“四查”,有效提高了审查工作的针对性,防止了公式化和简单化。
四是“票决制”,严把终审关。“票决”即改过去的举手表决为投票表决,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党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同志入党或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对每个申请人单独印制“表决票”,杜绝人情关。
五是“责任追究制”,严把“责任”关。对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培训的;未经一年以上培养列为发展对象的,没有严肃认真进行政审的;未经党(工)委集体讨论表决而审批为预备党员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违反党员发展的标准、要求、原则、程序的错误和失误行为进行追究,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工)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具体考察人员和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根据错误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其责任给予组织处分,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程序,确保党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