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法院伙同副院长敲诈市委书记的执行局原干警魏德明有了新动态: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减刑裁定书显示,魏德明服刑期间共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5月31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此前2015年2月,平顶山中院终审裁判,魏德明因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魏德明曾是舞钢市法院执行局干警,他与时任舞钢市法院副院长王跃,敲诈勒索时任舞钢市委书记祝义方、舞阳县委书记秦建忠等人共计410万元。
魏德明、王跃均已被判刑,而被敲诈的两位书记也均已落马,其中祝义方2015年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敲诈两名市(县)委书记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王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王跃生于1958年4月23日,1996年2月至2010年8月任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挂牌出让。魏德明、王跃假借赵某的名义,由魏出面委托韩某参与该块土地的竞拍,并提供了参与竞拍的委托书等手续。
不过,竞拍还没开始,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8月中止了该土地的挂牌出让工作,并向竞买各方退还保证金。魏德明以赵某在此次竞买中遭受损失为由,让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祝义方赔偿损失,经常发威胁短信给祝,并以向上级部门举报相威胁。
此后经中间人做工作,2008年9月11日,祝义方通过舞钢市双宏钢铁有限公司向魏德明转款260万。魏德明取现50万元交给王跃的弟弟让其转交,余下的210万被魏德明分三次转到自己账户上。王跃后让魏德明将210万元中的90万元分两次转到其弟的账户上,供自己使用。
在此之前,王、魏二人还合伙敲诈了邻县舞阳县的时任县委书记秦建忠。上述裁判文书显示,2008年4月,舞阳县政府为了建设盐化工厂,决定将舞泉镇的一个行政村整体搬迁到舞阳县辛安镇的老蔡村,遂征用老蔡村180亩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新村,土地补偿标准是每亩土地37000元左右。
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老蔡村村民蔡某家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并去北京上访。蔡某之女蔡某某找到王跃帮忙,王跃安排魏德明处理此事,蔡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了魏德明。
在王跃、魏德明的授意下,蔡某某多次给时任舞阳县县委书记秦建忠、县长刘某、时任漯河市委书记靳某发威胁短信,并向舞阳县及漯河市直各部门广泛发送控告信。在王跃的安排下,蔡某某与魏德明及王跃亲属还去北京上访,制造社会影响。
迫于压力,2008年12月,秦某、刘某和辛安镇镇长臧某按照魏德明的要求,除了给付蔡某某家应得补偿外,又筹借150万元转至魏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内。此后,魏把其中40万取出来交给蔡某某,余款则与王跃共同支配。
两名被敲诈的书记也均已落马
2015年2月13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魏德明犯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魏德明的减刑裁定书显示,法院查明2011年6月,魏德明认识了岳某某,魏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份与岳某某同居。魏德明在拥有舞钢市户籍的情况下,又在漯河市和内蒙古满州里市办理了两个户口。
除了敲诈勒索,法院还查明王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20万元,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2016年8月25日,平顶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王跃犯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而两名敲诈勒索案中的“受害”的书记,也面临同样的结局。2013年7月,祝义方在平顶山市政协党组副书记、新城区党工委书记任上“落马”。据《检察日报》2015年5月4日报道, 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义方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祝义方在担任舞钢市市长、舞钢市委书记、平顶山市新城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和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989.8万元、美元1.7万元、价值34万余元的轿车一辆等;侵吞公款人民币45万元;并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共计人民币1373万余元、美元7万余元、日元4万余元等。 祝义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4年11月,河南省纪委发布消息,漯河市政府党组成员、舞阳县原县委书记秦建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9月8日,漯河市纪委通报称,经查,秦建忠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之机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使用公车,套取国家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推进工作进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