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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查快结 留置不是突破案件必需手段

快查快结!从立案到移送检察机关,仅用13天,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便拿下了吴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吴某系海口市桥梁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技术干部出身的他,长期担任该企业高管。根据巡察中发现的线索,2018年3月8日,海口市纪委监委对其正式立案调查。

在锁定了几个行贿方后,调查人员很快便从其中一人那里打开了突破口,调查工作顺利推进。最后,调查组查清了吴某在担任海口市桥梁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施工及验收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四十余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

据海口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冯汉芬介绍,该案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这是海口市监委成立以来首例不采取留置措施,直接向司法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为什么不对吴某采取留置措施?背后有何特别的考虑?

“之所以不留置吴某,主要是基于他的‘两个主动’和‘两个稳定’”,参与调查的海口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胡轲说。

两个“主动”,系吴某在被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纪违法行为;真诚悔罪悔过,主动全额退赃。两个“稳定”,系调查期间吴某的供述保持稳定,不存在反复和翻供的表现;在接受谈话时的思想状况和精神状态也保持稳定,不存在逃跑、自杀等倾向。

“我们做审查调查工作,就是要在确保办案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突破案件。”胡轲说,客观上吴某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观上吴某本人又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调查组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后,并参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不采取留置措施。

在胡轲看来,自己首次参与的这起“不留置案”,从效果上讲还是很好的。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的责任更大担子更重,不留置而直接快查快结,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资源;另一方面,不留置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能使被调查人感受到组织对其的信任,起到教育挽救的作用。

“实际上,吴某也认为这是组织对他的信任,他所在的单位反映也很好,觉得是组织给他机会,治病救人。总的来讲,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胡轲说。

作为监察机关12项调查措施之一,留置是集中突破案件的重要手段,在惩治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敢于使用留置措施,真正发挥留置的“撒手锏”威力,也要善于对一些有条件的案件,不通过留置措施就能够取得突破,快查快结。而这两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

“这次的不留置案件是对我们办案队伍综合素质的一次检验,”胡轲坦陈,要在不留置的情况下快查快结、办好案子其实还是有压力的,其中最大的考验来自于既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结案移送,同时也要保证在办案程序和证据合法性等方面的“零瑕疵”。

“我们制定了办案进度表,在程序上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在证据上扎实取证,严格审核证据来源合法性。后面经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后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吴某案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取证来源是否规范等进行了同步审核,提出完善意见建议,使证据链形成闭环。”目前,海口市监委已将吴某涉嫌违法问题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实现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顺利衔接。